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办理《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事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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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8】 【来源: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一、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具体目的和理由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对申请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材料及拆迁工作进度情况审查;
2、对需要延长暂停期限是否妨碍或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
3、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拆迁办批准。
四、办理时限:1
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规划和建设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30
市拆迁办电话:(0838)2273967、2274530
咨询投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8)2514005、2514015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dyzw.gov.cn邮件地址:dyzw@dy-public.sc.cninfo.net
编辑:韩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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