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德阳市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2008-11-17 10:22:47】【来源:四川新闻网-德阳日报】打印本稿】【字体: 】 【颜色: 绿 】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和《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及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对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发〔 2008 〕 152 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开发业绩突出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62 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依法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地震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契税减征80 % 。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 年底前免征损毁房和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保证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和市政府第六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 年7 月l 日起至2011 年6 月30 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项目,依据灾后重建规划进行确认,由建设单位按项目报政府审批。需实施加固的在建工程项目,报政府审批后,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2009 年5 月31 日前应开工建设的,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须书面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视为土地闲置。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我市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 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 。

六、落实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因地震灾害分别造成自有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中等破坏,灾后已分别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属地、自住”原则,自建住房,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或加固改造自住住房,可以申请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0.5-1个百分点。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移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以上政策。

七、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且功能设施相对独立,地块面积在50 亩以上,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竟得人缴付拍卖成交总价款60%以上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予办理占面积50 %的分宗《 国有土地使用证》 。每个地块分宗原则上不超过2 宗。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完税或减(免)税凭据,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征收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不征税证明。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对已经规划部门批准整体规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开发,规划建设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为满足受灾群众住房需求,降低套型面积90 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所占的比例;对已批准的建设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可适当降低容积率。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或招、拍、挂等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对“5 . 12 ”地震前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竞得人因地震灾害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经竞得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付款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利息,免收违约金。未缴清土地价款的竟得人不得参加新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竟买活动。

八、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住房建设

积极支持危房改造。经鉴定为危房的,需在原址基础上重建住房的,或按照新的城市(城镇)规划需局部调整容积率、位置、面积的,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原则上不再补收楼面地价和超面积土地价款。

鼓励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款以及自行集资建设城镇非商品住宅,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对城镇非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可采用行政划拨供应土地。大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对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价格依据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成本价格标准执行。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外旌阳区管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非商品住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按评估价格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出让结果。低于评估价格供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九、简化审批,放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即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保修期内不属建筑质量问题的也可提出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应按照紧急维修程序及时调查、核实、划拨资金。

十、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本意见优惠政策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如遇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章)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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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