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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 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2008-3-26 15:51:26】【来源:国土资源报】打印本稿】【字体:  】 【颜色: 绿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将列为清查重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进行全面清查。通知提出,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财税部门要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通知提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

按照通知要求,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申请人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税部门。(张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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