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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2008-3-28 17:28:07】【来源:国土资源报】打印本稿】【字体:  】 【颜色: 绿 】  

土地调查成果是公共信息资源的重要内容。《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与政府公共管理密切联系。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是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在调查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现一些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要依法、及时调处和有效化解矛盾,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根本依据,是依法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调查与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尤其至关重要。同时,及时、准确的土地调查成果,将为国家资产管理、农业管理、银行信贷管理、市政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灾害管理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提供权威、基础的信息支持。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不再是“藏在深闺人不识”,而是可以为土地权利人等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定位,是成为提供资源公共信息的服务部门。履行好这一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将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土地调查条例》的这一规定表明,随着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开发建立,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互联共享,将大大拓展土地调查社会化应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记者   张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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