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确立"会审"制度。为了防止个人对法律掌握不全和对证据判断的偏差,我院确立了公诉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三人"会审"的制度。承办人在做出庭准备过程中,对在庭审中可能产生质疑的证据由"会审"三方共同解决,避免承办人一人因各种原因局限而导致的认识偏差,降低示证质证过程的失败风险。
二是抓好出庭预案制作。出庭公诉前,案件承办人结合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制作出详细的出庭预案。承办人在出庭预案中对案件证据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充分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在预案中合理安排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针对薄弱证据和有可能出现较大争议的证据,及时提出补充侦查等应对措施。
三是培养公诉人选择良好的示证、质证方式。良好的示证方式是法庭指控的有力武器,我院培养公诉人采取"四个突出"的示证方式:突出目的性,紧紧围绕公诉意图来示证;突出证明力,选择最有力、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来示证;突出逻辑性,按照证据之间有协调作证的力度来示证;突出灵活性,根据庭审状况灵活多变地示证。
四是建立出庭跟踪评审和一案一总结制度。公诉部门邀请院领导和检委会委员组成评审组,到法庭观摩承办人出庭公诉活动。庭审后,评审组对承办人的公诉情况,特别是对示证、质证能力表现开展评议、讨论,总结得失,并提出改进意见。承办人每办理一件案件后,都要开展自我评析,总结在庭审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在以后的办案中不断改进。
五是广泛听取法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庭审后,公诉人与法官、律师交流切磋,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更大范围内了解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拓展办案思路,不断总结、反思,努力提高示证质证能力。(广汉市检察院)